发布时间:2025-07-11 15:02:26
温州市企业人员服装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温州市服装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服装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服装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温州市企业范围内从事服装设计、服装结构工艺研究等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中、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服装专业归属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为: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为初级资格,工艺美术师为中级资格。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二、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对象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为我市服装行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 工艺美术员应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助理工艺美术师应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对专业工作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工艺美术师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的历史传统和发展趋势,能够指导助理工艺美术师的工作和学习并具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申报对象可结合自身条件选择以下申报方式之一进行申报:
(一)正常申报
| 申报资格 | 学历要求 | 专业任职(工作)年限要求 |
| 工艺美术员 | 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 | 从事服装专业工作1年以上 |
| 高中毕业 | 从事服装专业工作4年以上 | |
| 助理工艺美术师 | 大学本科毕业 | 从事服装专业工作1年以上 |
| 大专毕业 | 从事服装专业工作2年以上 | |
| 中专毕业 | 从事服装专业工作5年以上 | |
| 取得工艺美术员资格后,实际担(聘)任工艺美术员员职务3年以上 | ||
| 工艺美术师 | 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 从事服装专业工作2年以上 |
| 大学本科毕业 | 从事服装专业工作4年以上 | |
| 大专毕业 | 从事服装专业工作6年以上 | |
| 中专毕业 | 从事服装专业工作9年以上 | |
| 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实际担(聘)任助理工艺美术师职务4年以上 | ||
(二)破格申报
申报对象不符合正常申报条件,但从事服装专业工作20年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3项,可破格申报工艺美术师资格:
1.被授予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称号,或荣获政府授予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者;
2.获得过市级及以上行业协会评选的十佳服装设计师、工艺师称号者;
3.获得过县级科技进步奖(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排名前3);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市级以上报纸上发表过2篇以上服装专业论文;
5.作为主要贡献者(排名前3),其专业成果取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6、获得服装类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者;
7.年龄45周岁以上,并担任服装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首席设计师,或承担企业重大技改项目(服装类)的负责人、主要骨干。。
(三)技能人才申报
| 申报资格 | 条件要求 |
| 工艺美术员 | 取得服装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
| 在省级以上大师工作室或省级以上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且经考察合格 | |
| 助理工艺美术师 | 取得服装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
| 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的“优秀技能人才” | |
| 工艺美术师 | 取得服装相关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
| 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获得者、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省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浙江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的“拔尖技能人才” |
(四)转兼评申报。任其他专业助理级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兼)评服装专业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任其他专业中级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兼)评服装专业工艺美术师资格。
(五)大中专毕业生职称初定
取得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按社保缴纳属地原则,向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初定服装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实际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艺美术员资格。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实际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或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实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
3.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者,经考核合格的,可初定工艺美术师资格。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应当按照《温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温人社发〔2020〕125号)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即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技能人员的技能培训学时视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学习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证明以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系统导出的《学时登记证书》等有效证明为准。
| 申报方式 | 申报资格 | 继续教育年限要求 |
| 正常申报 | 中级资格 | 至少提供3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
| 初级资格 | 至少提供1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 |
| 转兼评 | 中、初级资格 | 需提供调任现专业技术岗位后,在服装专业专业领域近1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
| 技能人才申报 | 中级资格 | 至少提供3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
| 初级资格 | 至少提供1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 |
| 破格申报 | 中级资格 | 至少提供3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
| 初级资格 | 至少提供1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
第九条 年度考核要求。申报人员近三年单位年度考核应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三、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十条 建立服装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量化评价标准(附后),并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一条 专业评委会或专业审议组根据评价标准,综合运用理论考试、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评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推荐意见核准通过人员,并发文公布及制发任职资格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学历、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出现的“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并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有严重违反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温州市企业人员服装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量化评价标准
附件
温州企业人员服装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量化评价标准
| 指标 | 最高分值 | 说明 | ||||
| 学历(最高8分) | 研究生/硕士学位 | 相近相关专业 | 8 | 相近相关专业是指纺织工程类、服装材料与工程类、工艺美术类、艺术设计类等专业;非相关相近专业是指除上述专业外的其它专业。 | ||
| 非相近相关专业 | 6 | |||||
| 本科 | 相近相关专业 | 6 | ||||
| 非相近相关专业 | 4 | |||||
| 大专 | 相近相关专业 | 4 | ||||
| 非相近相关专业 | 3 | |||||
| 中专 | 相近相关专业 | 3 | ||||
| 非相近相关专业 | 2 | |||||
| 高中 | 1 | |||||
| 资历(最高9分) | 专业工作年限 | 5 | 从事服装专业工作满5年计2分,每超1年加0.5分,累计不超过5分 | |||
| 3 | 在我省山区26县工作每满1年,可另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 |||||
| 技术职务 | 2 | 担任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职务 | ||||
| 外语 | 大学英语CET-6级 | 2 | 取得职称外语国家线合格证书的,视同大学英语6级 | |||
| 大学英语CET-4级 | 1 | |||||
| 大学英语CET-3级 | 0.5 | |||||
| 继续教育(最高3分) | 年度继续教育学时100学时以上(即超过规定要求的学时10个学时) | 3 | 每年可加1分,累计不超过3分。 | |||
| 业绩与成果(最高40分) | 荣誉称号(最高4分) | 省部级以上 | 4 | 根据其获得的各级政府授予的劳模、“五一”劳动奖章、先进生产(工作)者、工匠、技术能手、职业技能带头人、青年岗位能手或专业技术荣誉称号等赋分。 | ||
| 市厅级 | 3 | |||||
| 县区级 | 2 | |||||
| 成果奖项(最高6分) | 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 | 6 | 以科学技术奖为衡量标准,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分;加权计分,排名第1加权值为1.0,第二减0.2,以后名次按0.1递减;行业奖项折半计分;团体奖项按职务计分(企业负责人计75%,企业中层计50%,其他员工计25%)。 | |||
| 市厅级奖项 | 二等奖 | 5 | ||||
| 三等奖 | 4 | |||||
| 县区级奖项 | 一等奖 | 4 | ||||
| 二等奖 | 3 | |||||
| 三等奖 | 2 | |||||
| 论文著作(最高4分) | 正式刊物发表 | 4 | 限2篇(相同内容文章不重复计分)。正式刊物发表的每篇计2分,未公开发表但经评议组专家认定有一定专业价值的每篇计1分。加权计分,独著加权值为1.0,合著排名第一加权值为0.8,以后名次按0.1递减。论文要求:公开发表的论文,需在佐证材料中上传期刊封面、目录页、论文正文页,以及中国知网(www.cnki.net)或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www.wanfangdata.com.cn)或维普网(www.cqvip.com)论文查询证明。 | |||
| 未公开发表(项目研究报告、设计方案) | 2 | |||||
| 业绩与成果(最高40分) | 知识产权(最高5分) | 发明专利 | 5 | 外观设计限累加3项;赋分以排名第1为基准,第2、第3的,按75%折算,第4至第6的,按50%折算,排名第7及以后按25%折算。 | ||
| 实用新型/软著 | 3 | |||||
| 外观设计 | 1 | |||||
| 技能等级证书(最高5分) | 一级(高级技师) | 5 | 以服装专业相关工人技术等级证书为准,不累加计分。 | |||
| 二级(技师) | 3 | |||||
| 三级(高级工) | 2 | |||||
| 四级(中级工) | 1 | |||||
| 五级(初级工) | 0.5 | |||||
| 工作实绩评估(最高14分) | 工作量大,且完成效率和质量优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 14 | 评议组专家根据申报对象任现职期间完成服装专业相关工作的数量、效率和质量,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赋分。 | |||
| 工作量一般,且完成效率和质量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 | 10 | |||||
| 工作量较少,且完成效率和质量一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明显。 | 6 | |||||
| 工资薪金(最高2分) | 年收入12万以上 | 2 | 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个税完税证明。 | |||
| 理论考试(最高20分) | 主要考查申报对象的专业基础知识、应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相关专业技术政策与法规掌握程度等。 | 20 | 根据理论考试成绩折算,成绩未达到总分50%的不予晋级。 | |||
| 面试答辩(最高20分) | 主要考查申报对象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专业知识的深度、广度,创新意识,以及提供业绩资料的真实性。 | 20 | 由同行专家对评审对象进行面试答辩,根据考生在面试答辩中的总体表现进行综合赋分。 成绩未达到总分50%的不予晋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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