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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温州市服装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温州市范围内从事于服装生产经营的多种经济成份的工商企业自愿参加的非营利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做好为企业、为社会、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关系,发挥行业优势,立足温州,面向全国,跻身国际市场,为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提高温州服装行业的信誉,推进温州服装业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温州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及自我教育的活动方针。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总商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浙江省温州市仓后街22号商会大厦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总的是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商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职责。具体业务工作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
        (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为会员企业提供经济技术信息、贸易机会、资金融通、政策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工商企业、经济科技社团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
         (四)组织信息、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的交流,协助开展名优产品的评选;
         (五)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推行本行业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倡导公平竞争,发扬爱国敬业精神,提高行业信誉;
         (六)开展会员企业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
         (八)组织本行业的展览会、展销会、报告会、招商会,以及组织企业赴外地参展等活动;
        (九)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计量标准、质量标准,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协助组织本行业产品的检测工作;
         (十)推荐行业内的新技术新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内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
        (十一)开展国内、国际间的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协作;
        (十二)开展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
        (十三)进行行业内的统计、调查、收集与发布信息,参与发展规划的制订,并对政策性提出建议
        (十四)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与委托事项;
        (十五)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现阶段均为企业会员(以个人名义,可申请加入本会专业委员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主营服装的温州市(含市辖区、县、市)各种经济成份的工商企业以及与服装行业相关的配套企业。
        (四)凡是温州各县(市)区服装协会的会员同时可以加入本会,享受会员同等待遇,但不再重复收取会费。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壹式贰份,一份交当地辖区服装协(商)会,另一份交本会入档。辖区没有服装行业组织的,可直接向本会递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属地服装协(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理事会授权给副会长代表理事会审查批准);
        (三)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开展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包括享有本会编辑的报刊、信息、技术等资料及各种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和协助排忧解难;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执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的标准,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本企业数据资料;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不论其企业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力与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脱会。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行消失。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人选,应在有代表性而实际独立存在的会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中产生。凡非法定代表人作为候选人,应具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合法手续。

第十八条 召开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决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办法,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并由会长提名,决定聘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会务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关、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的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凡为商会作出显著贡献的会长,离任后聘为名誉会长或顾问。凡担任副会长以下职务者,任职期间为商会作出显著贡献的,离任后颁发荣誉证书。聘为名誉副会长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决策顾问委员会,主要由德高望重的业内行家和具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士组成。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必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捐赠;
        (三)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和出纳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遇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2003年6月25日本会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已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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